第一章 总 则
第五十七条 仪器设备维护与维修工作是实验设备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为了解决设备建设中重购置、轻维修维护问题,减少设备因维护保养不及时、发生故障后不维修等导致的闲置和浪费现象,提高设备完好率,充分发挥设备使用效益,按照《山东科技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试行)》(山科大发〔2020〕33 号)、《山东科技大学实验仪器设备购置管理办法》(山科大发〔2021〕48 号)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所指实验设备为具有使用价值,在校内实验室安装和使用的仪器设备。
第五十九条 实验设备维护维修工作由设备所属二级单位负责,各单位应结合本单位仪器设备管理实际,设立单位设备维修准备金,做好仪器设备维修维护所需的资源保障工作。学校设立实验设备维修调节基金,用于补贴二级单位实验仪器设备的维修维护工作。
第二章 维护保养
第六十条 实验设备维护保养工作范围:
(一)仪器设备及其附件、配件的清洁、上油和干燥防潮等;
(二)更换灯泡、连线、保险管(丝)、旋钮、开关及介质等易耗件;
(三)简单线路维修更换、电路板的焊接,仪器设备的调校等;
(四)计算机系统维护和相关软件的安装调试等;
(五)维护保养人员能自行处理、费时不多的可归入维护保养的其它小修。
第六十一条 实验设备机组负责人或实验室负责人根据实验仪器设备特点制订维护保养工作规范和安全操作规范,确定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人员并报二级单位仪器设备管理小组审核备案。
第六十二条 实验设备维护保养人员应根据维护保养工作规范对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必须熟练掌握维护保养要求,保持设备内外清洁和环境卫生,要特别关注易磨、易损和新换零部件,保管好维护保养工具和耗材,并认真填写设备维护保养记录。
第六十三条 实验设备使用人员使用设备前应对设备进行安全检查,重点检查设备的防护、保险、报警装置完好情况,并根据设备安全操作规范使用设备,发现问题应立即停止使用设备,报告实验设备维护保养人员。
第六十四条 实验设备应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其中:
(一)教学设备在集中开始实验任务前必须进行一次维护保养,在集中承担实验任务期间每周至少进行一次维护保养。
(二)其他设备应每月至少进行一次维护保养。
第六十五条 在实验设备日常使用和维护保养过程中检查出的故障隐患(设备不能正常使用),应建立设备故障台账,并限期解决。
(一)通过维护保养能够解决的故障,应在一周内解决。
(二)不在维护保养范围内的故障应组织维修,原则上应在三个月内解决。
第三章 维修改造
第六十六条 实验设备维修改造范围。
(一)不在维护保养范围的实验设备小修;
(二)实验设备原有功能无法满足需要,必须对实验设备进行改造的;
(三)确需有关部门定期对实验设备进行的计量、校验和标定的;
(四)实验设备主要零部件使用寿命到期或性能衰减必须更换,且更换费用较高的。
第六十七条 实验设备需要维修改造时,仪器设备机组负责人或实验室负责人应组织人员研究制订维修改造方案,及时报告二级单位仪器设备管理小组审议。
第六十八条 实验设备的维修改造工作应优先通过内部挖潜方式完成,即由单位内有一定专业技术水平的校内人员完成相应的维修改造任务。
第六十九条 当内部挖潜方式无法完成维修改造工作或成本过高时,可通过外部引进方式完成维修改造任务,即委托仪器设备生产厂家或其他具备技术实力的第三方完成相应的维修改造任务。
第七十条 保修期内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得进行改造,保修范围内出现的故障维修工作应按照合同约定由生产厂家或供货商负责。
第七十一条 实验设备维修改造方案确定后,各二级单位应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并按照学校财务和资产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属于设备改造项目的还应参照实验设备购置的有关规定进行申报和审批,按照研制类设备进行管理,加强改造项目的安全保障措施。
第七十二条 维修改造期间设备无法使用的,应妥善调整和安排设备停用期间的实验计划。
(一)设备的升级改造原则上不得影响既定实验计划,一般应安排在寒暑假或周末进行。
(二)开放共享设备维修改造期间暂停开放,并应在共享平台登记备案,维修改造完成后,应立即开放。
第七十三条 固定资产原值超过 10 万元(含)的大型仪器设备,在维修改造过程中形成的档案资料应随设备保存,维修改造完成后应进行技术验收,确保达到维修改造的各项性能指标。
第四章 维护维修保障
第七十四条 各二级单位应根据本单位保障实验设备安全运行的实际需求,在单位学科建设经费、实验设备开放共享收入等经费中计提一定比例的设备维修准备金,专项用于单位实验设备维护维修工作。单位设备维修准备金应优先保障教学设备运行,主要用于支付与设备维护维修相关的工具耗材费、校外人员劳务费、技术服务费、差旅费等。
第七十五条 单位维修准备金可跨年度结转使用,余额不满足仪器设备维护维修需求时,应在单位其他经费中予以优先支持。各单位安排年度实验设备购置计划前,应优先保障原有设备的维护维修计划。
第七十六条 各单位设备应于年初预算拨付后一个月内研究确定本单位设备维修准备金计提方案,并书面报告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汇总后会同财务处审批,通过审批后由财务处将相关经费划转至单位设备维修准备金账户。
第七十七条 学校实验设备维修调节基金主要用于补贴各公共实验教学平台的设备维护维修费和学校实验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平台建设及运行费等,根据实验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收入分配入账情况和学校专项投入情况确定年度支持额度。
第七十八条 学校每年根据实验设备管理重点组织一次维修调节基金申报工作,按照“后补助”方式进行。工作流程如下:
(一)二级单位申报
各二级单位根据上一年度实验设备维护维修情况申请学校实验设备维修调节基金补贴,申请额度原则上不超过实际发生维护维修费用的 50%。
(二)专家评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主要考察各单位上年度承担的公共实验教学任务量、设备维修维护成效和设备开放效益等情况,并提出分配建议。
(三)学校审定
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领导小组审定年度维修调节基金分配方案。
(四)拨付补贴
学校根据维修调节基金分配方案将维修补贴划拨至各二级单位维修准备金账户。
第五章 监督和考核
第七十九条 学校通过设备维护维修抽查对实验设备维护维修工作进行监管,主要检查设备维护保养记录、仪器设备维护保养规范、设备故障台账、升级改造进展等,对违反维护维修工作要求,影响实验设备正常使用的单位予以通报、警告、责令限期整改等处罚,对设备维护维修保障不到位的单位核减或限制其新购实验设备额度。
第八十条 实验设备维护维修工作成效纳入学校二级单位绩效考核体系,学校对考核优秀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或奖励;各二级单位应对参与维护维修的工作人员予以一定的绩效奖励或工作量认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八十一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八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