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格教学管理,保证良好的教学秩序,防止各类教学事故的发生,进一步增强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的责任意识,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一、教学事故的分类
依据教学及其管理的工作性质和特点,将教学事故分为如下三类。
课堂教学和实践教学类事故。
考试与成绩管理类事故。
教学管理与教学保障类事故。(教学事故分类详见附件)
二、教学事故的认定及处理
根据已发生教学事故的情节轻重、责任人的态度以及对教学秩序与教学管理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程度,将事故分为以下三级并作出相应处理。
(一)教学事故分级及相应处理
Ⅰ级——重大教学事故,对责任人降低岗位等级并调离本工作岗位。
Ⅱ级——严重教学事故,对责任人降低岗位等级。
Ⅲ级——一般教学事故,对责任人进行全校通报批评。
(二)教学事故的认定
学校成立教学事故认定工作小组,小组成员由教务处、宣传部(教师工作部)、人事处、研究生院、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安全管理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教务处处长兼任工作小组组长。教学事故发生后,事故责任人或发现人、知情人应及时将事故情况上报教学事故认定工作小组,事故责任人写出书面事故情况汇报(一般不超过 3 个工作日),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查实后,填写《教学事故认定处理意见表》,依据本办法对责任人事故级别提出初步认定意见,教学事故认定工作小组调查后予以核定。教学事故必须明确责任人。责任人应具体到一人或多人,不得以部门集体名义替代。责任人所在单位负责人或其他管理人员故意隐瞒事故或拖延不报者,按事故连带责任人处理。
(三)教学事故的处理
1.Ⅰ、Ⅱ级教学事故,由责任人所在单位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经教学事故认定工作小组核定后,报学校审批。
2.Ⅲ级教学事故,由责任人所在单位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经教学事故认定工作小组核定后进行通报批评,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3.三年之内造成两次及以上教学事故者,除按教学事故正常处理以外,视情节报人事处,根据山东科技大学教职工处分相关规定,给予警告及以上相关处分。
4.因教学事故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经济损失的,责任人按有关规定进行相应的经济赔偿。
5.因教学事故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三、教学事故的复议
学校成立教学事故复议委员会,成员包括工会、宣传部(教师工作部)、学校办公室、教务处、研究生院、责任人所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教师代表。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挂靠工会, 工会主席兼任办公室主任。若教学事故责任人对处理有异议,可以在接到教学事故通报后的 7 个工作日内,向教学事故复议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复议申请。教学事故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在接到申诉申请后转呈教学事故复议委员会,并听取处理、认定单位和学院意见,于 30 个工作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责任人。复议决定为最终决定。申诉及复议期间,不影响对原处理决定的执行。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全日制在校生的教学活动。本科生教学事故由教务处具体负责解释和处理,研究生教学事故由研究生院具体负责解释和处理。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山东科技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试行)》(山科大教字〔2001〕84 号)同时废止。
附件:山东科技大学教学事故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