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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进 |

2023-07-04

山东科技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仪器设备资源是学校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的重要物质基础和条件保障。为促进学校大型仪器设备的合理配置和开放共享,构建仪器设备综合效益最大化的长效运行机制,更好地服务区域社会经济发展,根据《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国科发基〔2017〕289 号)、《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的指导意见》(教技厅〔2015〕4 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改革发展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以“合理配置、有效整合、科学使用、提高效益”为目标,旨在通过制度推动、信息共享、资源统筹等措施,盘活存量、调控增量,理顺开放共享管理机制,充分发挥大型仪器设备在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社会服务中的支撑作用。

第三条 除涉密设备外,凡列入我校固定资产管理的单台(套)价值 10 万元(含)以上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原则上均须纳入校级共享平台管理,其中,50 万元(含)以上设备及 10 万元(含)以上海关免税进口设备为管理重点。确因特殊情况不能纳入共享的,应由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核准。鼓励价值不足 10 万元但通用性强的设备、科研团队自制或企业合作的设备(组)纳入校级共享平台参与开放共享。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学校大型仪器设备的共享管理以“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专管共用”为原则,采用学校统筹、学院或独立设置的科研单位(以下统称二级单位)管理的两级管理模式。逐步健全组织管理机构,成立学校仪器设备开放共享领导小组和各二级单位的仪器设备管理小组,组建学校大型仪器设备专家库,发挥专家、学者在大型仪器设备规划建设、开发升级、政策咨询、开放运行与效益考核等方面的智囊团作用。

第五条 学校仪器设备开放共享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分管实验室工作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发展规划处、科技处、教务处、研究生院、财务处、资产处、审计处、人事处、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办公室、各校区教学科研部等相关单位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负责统筹全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管理领导工作。具体职责包括:统筹全校大型仪器设备的规划布局和资源配置;研究制定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政策措施;协调、指导和监督全校大型仪器的开放共享工作等。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执行学校领导小组的决策,督导协调各二级单位的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

第六条 各二级单位应成立由单位领导、仪器设备使用及管理人员组成的仪器设备管理小组,负责制定本单位的仪器设备管理细则、开放收费标准、采购计划,组织仪器设备的运行开放、维修维护、分类管理等具体工作。

第七条 建立校级大型仪器共享平台,加大智能化管理软硬件投入。设立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基金,用于设备维修补贴、资助校内师生使用开放共享设备、建设开放共享平台等。科学设置管理大型设备的实验技术岗位,加大实验技术队伍的引进与培训力度,建立和完善与大型设备开放业绩贡献相适应的绩效工资与评聘考核体系。

第三章 运行管理

第八条 加强共享设备的统筹规划与购置论证。以服务学校学科专业建设需求为导向,统筹优化资源配置。强化设备购置论证与查重评议,减少盲目引进与重复购置,论证工作应符合学校财务预算、资产管理等相关制度的要求,并在年度预算编制工作结束前完成。单台套 50 万元(含)以上大型仪器设备的购置,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组织论证;单台套 50 万元以下大型仪器设备的购置,由二级单位组织论证后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批。

第九条 完善共享平台管理机制。开放共享平台的进入和退出实行核准制,须由设备机组提出申请,经二级单位初审后,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核准。其中,新购仪器设备应在完成安装验收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手续的办理。共享平台的设备实行预约开放管理,在优先保证完成教学任务的基础上,按照“先预约、先使用”的原则进行开放使用。二级单位应合理配备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管理人员,加强共享设备的预约信息管理与运行维护,切实保证开放服务的质量和技术水平。

第十条 实施设备分类管理。各二级单位要针对开放共享设备属性和特点实行分类管理:需专人操作的专用设备,应配齐操作技术人员或机组,鼓励设置专岗进行专人操作、定期培训,充分挖掘设备潜力;通用设备要建立培训考核制度和持证上岗制度;便携式设备要加强监管巡查制度,确保设备的完好;自制或改装设备应指定科研团队进行维护和操作。设备分类归属工作由二级单位负责,各单位应按照学校分类考核的要点制定管理细则、管理及操作人员工作职责等,并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

第十一条 加强共享设备调配管理。存量仪器设备因性能下降无法满足开放共享要求时,应按照学校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办理转隶(变动)或报废手续。对开放共享效果较差,二级单位整改不力的仪器设备,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会同相关部门协调转入其他单位管理。

第十二条 强化共享设备的维护管理。大型仪器设备的维修或升级改造费用原则上由二级单位自筹,各单位须在设备采购及共享收入中预估和计提维护维修准备金。使用过程中,二级单位应制定相应设备使用操作规范、安全规范、保密准则等制度,及时进行共享设备的维修、升级等,确保参与开放共享的设备处于优良的工作状态。对开放共享程度高、使用效益突出的仪器设备,学校依据开放共享程度给予一定数额的维修补贴,补贴额度一般不超过当年设备维修费的 50%,对不实行开放的设备维修以及人为损坏、责任事故导致的维修,不予补贴。

第十三条 实施大型仪器设备开放支持计划。学校每年遴选一批开放共享效果好的设备机组,给予专项资助,用于学生创新、新进教师科研工作等使用共享设备开展的工作。对于享有二级单位有定向配套经费和政策支持减免或补贴的设备机组,优先列入支持计划。支持计划项目的立项、实施、验收等纳入校级教改项目管理,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组织。

第四章 收支管理

第十四条 为保证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的可持续发展,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实行分类管理、有偿开放的方式。根据服务性质,将共享对象分为教学用户、科研用户和社会用户三大类,其中,教学用户为执行学校认可的各类教学任务的本校师生,按照教学计划可免费使用共享设备;科研用户为将设备用于科研及技术开发工作的本校师生,允许其在核定收费标准的基础上享受一定优惠;社会用户为将设备用于合法用途的其他高校及社会企事业单位及个人,按照核定收费标准全额缴费。

第十五条 合理制定共享设备的收费标准。设备的开放收费应按成本补偿、非盈利性原则,依据上级主管部门统一定价或同类设备技术服务的市场价格确定。无参照价格或自制设备可按直接成本要素核算(包括实验材料费、水电气费、折旧损耗费、设备维修费、技术人员劳务费等)核算收费标准。

第十六条 规范共享设备的收费审批程序。设备所在二级单位按照定价标准或收费要素制定收费方案,内容应包含计费方式、收费标准、成本构成、管理办法等。收费方案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汇总并会同财务处初审后,经学校领导小组审定,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备案后方可实施。

第十七条 严格共享设备的收支管理。大型仪器设备的开放共享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所有共享设备开放收入均须纳入学校财务专项账户管理,由财务处统一开具收据或发票。共享收入的分配和使用按照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考核与奖惩

第十八条 强化共享设备的绩效考核。学校每年按照设备分类组织共享设备开放绩效考核,主要包括人才培养、服务机时、服务收入、功能开发、安全运转等内容。开放服务机时以开放平台记录、记录台账、教学计划等为准,开放共享收入以财务处到账收入为准,设备绩效考核细则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

第十九条 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加强共享设备考核结果应用。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绩效考核结果将纳入绩效工资分配,并与机组人员的绩效考核、专业技术职务晋升挂钩,与设备所在单位大型仪器维修补贴的申请额度挂钩,并作为新仪器购置论证的重要依据。学校对使用率高、年度效益好的单位,提升共享设备维修补贴、绩效奖励的支出额度;对设备闲置较多、年度效益差的单位,降低其维修补贴额度;对开放机时、安全管理等项目考核不合格的,给予通报、警告、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强制退出共享平台,并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校内其他实验仪器设备及定制装备或系统的开放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山东科技大学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开放使用管理办法》(山科大教字〔2004〕64 号)同时废止。